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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他人的發明專利算不算侵權?談專利的風險規避和成果轉化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是科技成果的重要體現形式。與學術論文相比,雖然專利不要求具有較強的完整性(深廣性),但仍須具備原創性(創新性)和科學性(正確性),而且需要具備專有性和成果轉化實用性。如何維護自己的專利的專有性,規避他人的專利而避免侵權,以及如何實現專利成果轉化,是廣大科研人員關心的問題。

專利的專有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獨佔性。專利權人可以根據專利法規定,對他人未經許可而進行的使用、製造、銷售等行為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關於“使用”的定義最為複雜。專利的專有性是專利制度的核心,是為了鼓勵發明創新,保護發明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獲得專有性帶來的經濟利益,也可以控制發明的使用和推廣,並保護其技術秘密和商業利益。

有人以為自己的專利在授權後就能夠規避侵權他人專利的風險,其實未必。雖然自己的專利被授權了,但是仍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因為專利授權並不保證該專利不會侵犯其他專利。如果在專利審查過程中未能發現在先已有的相關專利,那麼授權的專利就會侵犯他人的專利。由於專利審查檢索的範圍和深度有限,專利審查人員可能會遺漏或者未能充分考慮到已有的相關專利,因此造成相似或者重複的專利可能會被授權,但實際上後授權的專利已經侵犯了先授權的專利。

專利的專有性聽上去具有很大的控制範圍和威力,但是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其他人仍然可以在某專利權有效期間獨立開發相似的技術,而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授權。這是因為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只是針對其發明的技術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而不是針對某個技術領域中的所有技術的獨佔權。其他人在開發相似技術時,需要注意不能參考或者“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文本或技術資訊,否則會構成專利侵權,因為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專利會構成侵權。換言之,其他人如果要使用專利權人的技術,必須自己獨立開發,而且不能直接從專利權人公開的技術中獲取資訊和知識。如果其他人在獨立開發時無意中獲取或使用了專利權人的技術資訊,就可能會被認為是專利侵權。

一個好的發明專利會引發很多科學研究,甚至成為研究熱點。專利權人也非常在乎別人對自己的專利“說壞話”或發表負面意見,因為這會影響其聲譽和成果轉化商業前景。專利權人擁有的獨佔性權利,包括專利的使用、製造、銷售等方面的權利,但並不包括研究專利和發表論文的權利。那麼,研究他人的發明專利究竟會不會侵權?這是一個非常敏感和容易引起各國法律糾紛的話題,具體取決於“使用”的定義。如果某個發明已經被他人申請獲得了專利,你不能改進該專利並獲得專利權。因為專利權是對發明的獨佔權,只有專利權人才有權利進行發明的改進並獲得新的專利。但是,你可以對已有專利進行研究和分析,尋找專利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或不足之處,並提出改進建議;或者發現和宣傳專利的技術優點。你可以用論文、報告等形式發表自己的評價觀點。實際上,由於專利法的存在,針對別人的專利發表論文在技術問題或創新性上進行反駁仍需非常謹慎。如果在發表反駁觀點時,有意無意地“使用”了對方專利中的技術或實施方法,可能會被指控侵權。總之,雖然在不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分析評價他人的專利而發表論文通常不算侵權,但是需要注意遵守各國專利法律的不同規定,確保在“使用”他人的專利內容時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等限制條件;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專業法律問題。

雖然研究和評價他人的專利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是如果想要使用他人的專利進行商業化生產或用於其他商業用途,就必須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否則會構成侵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研發新技術或新產品之前,需要進行專利檢索,瞭解已有的相關專利,避免使用已經被他人專利保護的技術。如果發現自己的技術或產品可能侵犯他人的專利,可以與專利持有人協商合作,獲得許可,以規避專利侵權。

好的專利能夠帶來成果轉化,促進生產力發展。在開發出具有商業價值的技術或產品後,可以將其授權給其他公司或個人使用,或者將其出售或轉讓。這需要完成關於費用的商業談判和合同簽訂等過程。在完成授權或轉讓後,需要進行商業化運營,將技術或產品推向市場並實現盈利,這包括生產、銷售、售後服務等過程。專利的成果轉化收益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專利的技術價值、市場需求、競爭環境、專利保護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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