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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出問題,唯第一作者是問?

研究論文通常由多位作者共同署名,但近來卻有愈來愈多無實質貢獻的掛名共同作者的情事,目的通常是藉由聲望較高的機構和學者拉抬,提高論文被期刊接受刊登的機會,造成研究貢獻與責任歸屬不明確的問題,進而帶來研究不實的疑慮。甚至還發生過不明不白當上作者的案例,有位被列名為共同作者的科學家寫信給期刊編輯,澄清自己從稿件投遞到出版過程完全不知自己被列名某篇研究,看到發表,對實驗數據有疑慮,因此要求除下自己的作者名義,或是撤下整份論文。

然而,另一面的問題是,在眾多作者之中,誰該為為研究不當負責?

PLOSOne最近發表的一篇文章指出,比利時大學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的兩位學者Katrin Hussinger和Maikel Pellens蒐集80樁被美國研究廉正署(US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指控研究不當的案例,比對分析之後,發現比起掛名中間的共同作者,第一作者有高達38%的機會必須為研究失誤負責;資深作者通常掛名在最後,較無被指控行為不當的問題;負起對外聯繫的通信作者(多為第一作者或資深作者兼任,但也可能是其中一名共同作者)也有比其他共同作者高出14%的機率需承擔責任。

署名作者的職責

署名作者對科學性研究論文有兩層重要的意義:一是研究的透明度,二是對研究的問責。根據醫學刊物編輯國際委員會(簡稱為ICMJE)的定義,署名作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 對研究工作的發想或設計,或對研究數據的取得、分析、詮釋等做出重大貢獻;
  2. 撰寫研究文稿,或對文章的知識內容做重要修改;
  3. 對發表的論文行使最終同意權;
  4. 同意為研究的所有面向負責,確保研究的任何部分,若有事實或倫理上的疑慮,均已獲得適切的研究和解決

第一作者通常是實際進行研究的研究員,在研討會上代表研究團隊的代表作者,通常協調共同作者進行研究,並負責主要的論文撰寫及資料分析,對整體研究最出最大貢獻。通訊作者通常為較資深的研究員,協助研究設計與發想,並批准實驗程序規範,負責在論文投稿的全程與期刊溝通,確保滿足所有程序上的規定,包括詳細作者資料、倫理委員會核可、臨床試驗核准,利益衝突聲明宣告等等;這些責任亦可分派給不同共同作者。通訊作者有責任在投遞及同儕評審期間,於合理的時間內回應編輯的要求,並在發表之後持續回應期刊的後續需求。

不符合以上4項條件,但對論文的貢獻同樣值得被提及的人士,列名為論文貢獻者。諸如:取得經費贊助、監督研究團隊、提供行政協助、協助撰寫論文和作技術審閱、語言編修及校對……可以個人或集合身分被提及,貢獻應確切列出(如:提供科學建議、審閱研究提案、資料蒐集、照顧臨床試驗病患等等)。

第一作者應為研究失誤負全責嗎?

Hussinger和Pellens根據此研究結論,建議建立保證人(guarantor)機制,要求第一作者為研究不端負責,如此一來,第一作者務必會在發表論文之前,積極指出問題及向誰問責,即時將研究論文修改到最完善的程度。這樣的機制能在最低衝擊下,大幅降低研究失當。

並非人人都贊成上述建議,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研究員Daniele Fanelli認為,任何共同作者無論再怎麼謹慎,仍然可能被存心作弊的合作者愚弄,要求第一作者承擔他人所刻意犯下的錯誤,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然而,美國田納西大學的物理化學家Jeffrey Kovac指出,Hussinger和Pellens的研究保證人機制,雖然不見得能揪出刻意造假的行為,但仍值得嚴肅考慮。他建議,當研究失當的指控出現時,全體研究團隊都應接受調查,才能讓真正犯下過錯的作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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