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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審稿人要我引用他的文章,是引用操縱嗎?

近年來屢屢出現同儕評審者或期刊編輯要求投稿者引用其撰寫之論文的消息,這樣的學術不端案例可謂職場暴力,而且由於較難以公開討論,更值得學術界關注。

引用操縱其實屢有所聞。出版學術倫理委員會(COPE,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於2018年公告了一個具體案例,在此簡短說明。一位期刊工作人員偶然發現某位編輯曾陸續要求投稿者引用自己撰寫的論文超過50次,遠遠超過此位編輯推介其他作者論文的次數,且此位編輯還常常邀請同樣的同儕評審者審閱自己經手的論文,而這幾位也以超過正常的頻率要求他們經手的投稿者引用這位編輯的論文,且至少一位投稿者因為沒有加上此位編輯撰寫的論文,而無法出版自己的學術研究。最終,事件以期刊總編輯和編輯委員集體關切涉嫌引用操縱的編輯、此位編輯辭職了事。

這類情況之所以構成學術不端,是因為行為者(審稿人或編輯)為了提高自己論文的被引用資料,就利用同儕評審制度所賦予審稿人的影響力,來左右投稿者徵引的文獻,或甚至利用審稿人能夠拒絕所投稿件的權力,來脅迫投稿者引用與自己研究無關、或無法讓投稿至論文品質增加的文獻。如此強制引用的手段不止是學術聲量造假而已,更是同儕評審制度的公信力的嚴重打擊。

當疑似引用操縱情況發生時,該如何應對? 由於審稿人往往是學界在該議題中已經有相當貢獻的學者,推薦自己的研究並不一定就是引用操縱,但投稿者可用一個標準來衡量是否有學術不端的情形,即審稿人是否有以徵引文獻作為收稿與否的條件。若有出現不合常理的收稿要求,包含必須引用何人之征引文献等條件時,當先與期刊編輯聯絡,告知情形,並協助期刊調查。除非期刊編輯部要求,不然投稿者應當盡可能避免私下進行調查。

與期刊直接聯繫後,會得到什麼樣的回復,被投訴的編輯或審稿人會遇到什麼樣的調查?一些受訪的編輯表示,收到投訴引用操縱的人會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提出令人滿意的解釋,而若無法提供能說服人的說明,該期刊會終止與此人的合作關係。但具體來說,就拿牛津大學出版社所遇到的案例來看,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審稿人或編輯的姓名是不能透露的,因為期刊若採用同儕評審制度,則匿名機制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而期刊或出版社沒有權利單方面公佈審稿人或編輯的姓名。匿名機制也就恰好是同儕評審制度的軟肋,可以為一些投機分子所操弄。目前,期刊只能在審稿人或期刊編輯規範等類似檔上,載明一些對學術不端行徑的人士會採取的措施,包含終止與審稿人或編輯公開調查結果等等。引用操縱較佳的具體解決方法,仍需學術界每個人多加思索,踴躍討論,對利用職權脅迫同儕的學術投機分子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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